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述】
杨某和胡某2006年在大学校园相识,后结为合法夫妻,两人的爱情没有能经得住琐碎生活的考验,最终两人因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4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由女方抚养,杨某于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若千元;房屋1归女方所有;婚后购买的轿车及杨某经营的公司等财产归杨某所有;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共同财产或债务。2016年,胡某在作为杨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时,发现杨某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杨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胡某以此为由,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杨某辩称,第一,胡某现在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房屋是在双方分居期间购买的,是杨某的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第三,涉诉房屋在离婚时已取得产权,且已告诉胡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第四,双方在离婚协议已经约定,除房屋1和车辆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
怀向阳团队接受胡某的委托后,针对此案提出自己的主张:第一,涉诉房屋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第二,《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两年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第三,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购买的轿车及杨某经营的公司等财产归杨某所有”的约定,违背生活常理,房产价值远大于车辆,双方离婚协议中已将车辆约定明确,房屋却没有约定清楚,所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将涉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杨某某给胡某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往往不能做到好合好散,势必会将离婚的不快演化成对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这个时间双方就很难做到相互坦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双方证据情况,并结合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