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建立在当事人都满足了《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其次还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手续,否则的话成立的可能仅仅是事实收养,这样的关系下其实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问题的,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有很大可能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