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位李姓当事人咨询,张某曾经向他借款五万元,现在张某因出车祸去世,没有遗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有二十万元,张某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是其继承人,那么李某的五万元如何追偿?
一般情况下,死者所欠债务以其遗产为限进行偿还,并且,不存在“父债子偿”的说法。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是否可以从死亡赔偿金中获得自己五万债权的赔偿呢?
针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主流观点认为,假设没有发生致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实,那么死者在余下的生命历程中将会挣得一批财富,但由于致害人的行为致人死亡,那么相应的这笔财富也就化为乌有,那么死者的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可能再去继承这笔财产。其他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说法认为,死亡赔偿金还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作用,所以属于其近亲属的财产,而不能被认为是死者的遗产。基于以上,各法定继承人可以自己为共同原告要求致害人进行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尽管人和人之间有个体差异,比如有的可能寿命长有的寿命短,有的挣钱能力强有的很弱,但是因为法律是广泛适用的,为公平起见,国家统一规定赔20年,请见如下: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有提到,其中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所以在开头的案例中,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将被参照遗产分配给其继承人,而李某的五万元债权无法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