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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离婚案件,同样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婚姻案件,我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该到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到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当事人可以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6)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7)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