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86-1119-9290

离婚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诉讼 > 正文

离婚对个人财该怎么举证?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人数:

  摘要: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通常是主要矛盾。在对个人财产进行认证时,该怎么举证呢?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下文北京离婚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结婚前,小王家人给小王购置了各种家具和家用电器(发票日期为结婚前),结婚半年后,丈夫小李因刑事犯罪入狱,同时赔偿被害人10万元,法院要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10万元是否要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各种家具和电器是否算是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小王该如何举证?

  【法律分析】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本案中,如果小王所提供的发票日期在结婚前,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可认定这些财产是小王个人财产。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随附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所以,小王丈夫所负的刑事赔偿应当是其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