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有感情发展成熟而自愿结婚,一旦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离婚分为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解决,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那么,诉讼离婚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范畴,其管辖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差别,同样适用基本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被告就原告的情形有: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8、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但如果他们在居住地起诉有困难的,应当参照上述关于华侨起诉离婚管辖的规定进行处理。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看似简单,但实际处理起来却相当复杂,比如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怎么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情况?这种情况下,简单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对方不想离婚,为了多分得财产故意耗尽原告一方的耐心,被告肯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时间。所以,立案时确定好管辖法院,对于整个离婚诉讼来讲,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