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明确约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使未办理更名手续,在另一方去世时也不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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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甲与配偶李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考虑到不给婚生子张乙造成感情伤害,张甲与李某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张甲、李某签订了《分居协议书》约定张甲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三居室归李某个人所有,但因该房屋贷款尚还未还清,故一直没有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2015年张甲意外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在分割遗产时,李某与张乙就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产生争议,张乙认为该房屋为父亲张某的遗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故张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诉房屋。
【承办过程】
怀向阳团队律师在接受了李某的委托后,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办案律师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张甲与李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性质如何?是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第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做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物权法与婚姻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
针对以上问题,团队律师给出三点法律意见:第一,双方签订《分居协议书》是以婚姻存续为基础的,不是为了离婚而分割财产。故该协议应当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第二,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仅仅是不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婚内财产约定的合同效力。第三,婚姻法属于身份法,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产生。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物权法应保持谦抑性,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协议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判决涉诉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驳回了原告张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