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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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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对其抚养较多的人是否可分得全部遗产?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胡某一直以来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其他的亲人。2008年胡某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除每日的吃药治疗外,还需定期去医院做肾透析治疗。胡某的邻居唐某看到他无法照顾自己,便经常过来帮忙,照顾起居。在胡某治疗疾病的后期,由于开支增多,胡某经常入不敷出,唐某还为其提供部分医药费和生活费。2012年胡某因病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存款若干。胡某所在村集体所有制组织认为,唐某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胡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其适当份额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田某则认为,在胡某在世时一直都是自己照顾胡某,村集体没有提供过帮助,自己应当得到胡某所有的遗产。双方协商不成,村集体组织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给唐某适当的遗产,其余遗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被告唐某的委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分得全部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扶养较多包括数量较多,也包括时间较长,自2008年胡某确诊患病以来至2012年去世,唐某一直对其悉心照顾,可以认为唐某对其扶养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全部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有权分得胡某全部遗产,遂驳回村集体组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说的“适当”是指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若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本案中存在的情况,唐某则有权分得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对于何谓“适当”,一般要根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付出和遗产的情况具体确定。在胡某去世前,唐某对其精心照顾,付出较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