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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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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订立遗嘱,法院会以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而认定无效吗?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生育三名子女,李某1、李某2和李某3。李某于2008年2月21日去世,刘某于2010年11月7日去世,李某、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二人去世。李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位于朝阳区××号楼××单元201号房屋一套,为李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两个共有财产,现有价值为700万元。刘某去世后,李某2、李某3起诉李某1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李某1称父母李某和刘某留有遗嘱,遗嘱中已经载明201房屋由李某1继承。

【代理过程】

李某2、李某3起诉至法院,称李某、刘某均已去世,现李某名下201房屋属于两人留下的遗产,应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按法定继承依法进行分割。一,不认可该《遗嘱》上李某和刘某的字迹的真实性;二认为该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不属于自书遗嘱。父亲李某只能处置其自己的份额,对母亲刘某的份额处分无效。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申请对《遗嘱》上的字迹申请笔记鉴定。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怀向阳团队律师根据继承法的法理基础和立法精神,结合本案的基本案情发表如下意见:一,夫妻两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处分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在订立时,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双方签名确认,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可以认为是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有效。二,李某2、李某3所述,上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属于机械理解遗嘱的形式要件,也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鉴定结论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可以确定的是遗嘱内容和落款处“刘某”的签名系被继承人刘某本人所写。况且,该遗嘱形式符合我们家庭伦理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都是财产共有制,所以共同遗嘱在我国更为常见。

庭审过程中,李某1表示,虽然遗嘱已写明201房屋由李某1继承,但自己愿意分别给李某2、李某3补偿2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201号房屋归李某1所有,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李某2、李某3各20万元补偿款。

【律师点评】
现代社会生活,伴随财产形式和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订立遗嘱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应认定为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故遗嘱合法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