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即王某1、王某2。李某于1999年8月19日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去世。王某名下有北京市××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王某于2001年购买。王某去世后,王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号房屋,并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存款若干元,称王某1已于2011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房屋的权利。
【承办过程】
王某1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前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委托怀向阳团队律师代理本案,怀向阳团队律师根据王某1所述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第一,王某去世前,王某1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不生效。第二,王某去世前留有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因为涉诉方面购买时使用了李女士生前的工龄,所以涉诉房屋可能涉及到李女士的财产权益。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为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因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在接受委托前,怀向阳团队律师已将本案存在这一点风险告知王某1;第三,王某1及妻女一直和王某共同生活,照顾王某生活起居,尽到赡养义务。王某2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审理结果】
1、法院将涉诉房屋由王某1继承所有,王某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涉诉房屋1/6份额对应的折价款给王某2;
2 、鉴于王某1与老人共同生活,王某2有赡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名下的存款若干元归王某1所有。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第一,王某1放弃继承的说明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点区别于遗赠,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加以区分。第二点,王某生前留有的遗嘱是否有效,因为涉诉房屋是王某用已去世配偶李某生前工龄优惠购买所得,应视为一种有财产性权益,故涉诉房屋应视为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的规定,本案遗嘱中关于王某自己份额部分是有效的,涉及到李某份额部分无效。第三点,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王某2未尽到抚养义务,故王某2应部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