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现有法律针对探望权行使的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中止行使、恢复行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地点和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详细约定。
一是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为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但鉴于祖父母的行使探望权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子女情感所需,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祖父母的探望权的请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支持。
二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一种是逗留性探望,即可在约定时间内或人民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是,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根据婚姻法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者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望。
在这里,律师需要提醒您:
1、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2、对于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双方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中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否则,可能在申请执行时被驳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