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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人数:

  摘要:在我国收养法中,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了新的规定,其中包括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那么,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不能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应该按照上述收养法的规定来进行,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上诉至法院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