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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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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房屋所属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人数:

夫妻存续期间房屋所属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一人出资,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是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一人出资,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4、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制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