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4月2号上映至今,票房已超4亿。电影讲述了受限于政策影响,父母在姐姐安然近成年时才生了二胎弟弟安子恒。姐姐安然年纪轻轻,面临着自我提升和婚恋的大事,弟弟安子恒还在上幼儿园,此时父母意外去世,年龄差异巨大的姐弟,在父母意外去世后如何相处?姐姐能否送养弟弟呢?
现如今,社会自我认知愈发凸显,“我”作为独立个体在我的境遇里应优先被考虑,但因家庭亲情,社会舆论的问题使得“我”这个个体的位置不断后移,直至将“我”压缩为“谁的妈妈/爸爸”“谁的姐姐/哥哥”“谁的女儿/儿子”。同时,姐姐与弟弟这一人物身份的设定,更是加深了剧情矛盾,女性的困境和抉择被摆到了荧幕上,引发了极大的讨论。
那么我的姐姐从父母出车祸到弟弟送养,法律层面究竟得面临什么?姐姐又得做什么呢?
在父母的葬礼过后,姐姐因自己要去北京脱产读研的原因无法照顾弟弟,姑妈得照顾残疾爱人没有办法抚养弟弟,舅舅每天呆在麻将桌上不是抚养弟弟的优选;姐姐决定将弟弟送养。
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安然父母死亡,弟弟刚上幼儿园已经是客观事实,如何认定兄、姐有扶养能力呢?从现在可查询的判例来看,有负担能力是结合经济收入能力确定,扶养这部分也是金钱上的支出,具体判决是结合当地消费情况,日常花销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的经济能力综合判断的。电影中的姐姐在医院作为护士工作,如是长期、稳定的工作,且收入能够涵盖自己的日常生活且小有结余,那被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但扶养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支出,还有亲情上的陪伴,姐姐自己还是个孩子,如何养好一个孩子也值得深思。
姐姐在父母葬礼后,就提出了要结婚,要有自己的家庭,要自我提升,送养弟弟。这里很多人就会有疑问,还有其他家人的弟弟可以被送养吗?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考虑,生父母有特殊苦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也是可以被收养的,更何况弟弟还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孤儿,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财政部颁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中,均明确规定:“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说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生父母的弟弟安子恒是符合孤儿的定义的,也是可以被收养的。
姐姐作为监护人如要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姑妈、舅舅同意。所以,安然找了姑妈让姑妈签字,姑妈的爱人残疾在床需要照料,已无暇照顾弟弟无奈签下了字同意送养。
在影片的最后,收养弟弟一家要求安然签订不再见面的协议,这份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其实缺乏可操作性。收养确实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法律尊重送养人和收养人对于送养一事不向他人提起、泄漏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签订协议对送养人进行限制,需要让协议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约定安然不得主动联系被收养人安子恒等显然比不再见面具体得多,现实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第1110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漏。
在现实生活中,姐姐也许会有更好的选择,而在电影中,矛盾、冲突带来的关于两性关系,家庭亲情的思考也在冲击着我们每一个人。姑妈也有自己的梦想,但因为老一辈的原因被迫回归家庭,照顾弟弟;所以姑妈把选择权交给了安然。这是社会的进步,但也浓缩出了几千年女性三从四德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社会会不断进步,我们也要给自己,给大家一些时间早日实现男、女平等。
法律速递: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