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不会在网上公布判决书,因此对于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如何认定达到离婚的条件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尽管法律规定了几种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千人千色,婚姻中出现的情况也是各有不同。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离婚中感情破裂法院都是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想要达到离婚目的的人又该如何搜集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条,在离婚案件中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起诉离婚的一方举证上述情况的证据,哪怕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能准予离婚。
但如果双方态度模糊不清或一方明确表示对与上述行为表示原谅等,法院基于婚姻关系特殊性,尊重婚姻双方的意见也会裁定驳回。最近引起比较大讨论度的“女子五年四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就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些短信、开房记录和原告给被告缴纳话费的证据,原告虽然否认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没有提出反驳的证据,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
但,50年代包括邓颖超先生在内的中国妇联的各位前辈们,在我国立法初期,将婚姻自由写进了法律中,婚姻自由不仅是结婚自由,还有离婚自由。
审理离婚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去判定感情是否破裂
一、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即使婚后产生了矛盾,也有和好的可能性。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很难和好如初。
二、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期间不仅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其次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作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是否感情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四、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
五、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如果双方是因现有的矛盾无法调和诉至法院,那经过第三人调解等看能否发现双方的问题,一方是否有愿意让步、补偿、和好的意愿。如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且矛盾比较深,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不是一人单方的付出。如果婚姻步入结束倒计时,双方对婚姻豁达一些,好聚好散。因感情无法继续下去,一方采取极端的方式维系婚姻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