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夫妻双方能顺利度过平淡期,婚姻能够顺利进行,给孩子维持一个和谐的小家必然很好。可婚姻中也有磕绊,迈不过去的磕绊可能会对双方确有影响,双方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去探望。如果在婚后一方带孩子在异地定居,那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权又该如何保证?
案情简介:李某与刘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李某带孩子从上海搬到大连生活,刘某多次要求探望子女并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执行不能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寒、暑假集中探望。
法院判决:利益最大化考虑,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本案中,孩子已经随李某定居大连, 而刘某某则长期工作和居住于上海,按照原有方式进行探望势必不利于父、母及孩子三方的正常生活,一 审法院根据目前存在异地探望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 探望权出发,变更原有探望方式为集中探望,探望开始时孩子由李某送出,探望结束后孩子由刘某某送回的方式,尚属公平合理,亦能保障各方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李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的探望方式未考虑孩子年幼无法离开母亲生活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意见,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亦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孩子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均不能缺位,李某作为直接抚养方,应当积极促进孩子与父亲的情感交流,增进父女感情,配合与协助刘某某进行探望。刘某某作为父亲,亦应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积极与李某沟通协商,视孩子的具体生活、学习状况,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探望。
律师分析:对于异地探望,法院应当结合现实情况予以判决,而不应当机械的进行判决。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父母的探望权,法院可以参照上述判决进行集中探望,既能维系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又最大限度的节约当事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