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常规上来讲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登记证明;另外一种是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诉讼离婚。不管哪种方式,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都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本文中,对离婚方式我们不做详细说明,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进行探讨。
笔者在威科先行案例检索网站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违约金”关键词进行查询,北京共可以查询到414件判决书。最近1年共有82件判决书。
序号 |
案号 |
裁判观点 |
1 |
(2021)京03民终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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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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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京03民终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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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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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0)京03民终1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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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显失公平一节,与商事合同不同,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安排和处理的总体协议,往往包含着对婚内情感因素的补偿和对离婚后一方独自未来生活的抚慰。并不能简单适用商事的等价有偿原则来判断协议的公平性。关于一方主张的违约金,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并未就其损失提交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减为每日1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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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京0105民初15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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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离婚协议书》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故一方主张未履行离婚协议而应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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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今可查询的判决来看,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对订立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支持。
二、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三、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故不支持违约条款。
笔者查询到的大部分案例,还是支持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基于此,笔者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是还是应当写名违约条款。即便有不支持的可能性,但写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能促进另一方及时的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