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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上)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人数:

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上)

中文摘要 : 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笔者经办的数百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伴随着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另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审判实践,探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一、常见的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隐而不报或暗中转移

  对于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如果配偶在生活中不曾留意,不知道有这些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告知对方自己的详细财产信息,也不向法院进行申报,致使配偶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借助法院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查到部分隐藏的财产。

  除了隐藏自己名下的财产之外,为了防止配偶或者法院查到己方名下财产,很多人还会在离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是朋友等,常见的行为有:

  1.转移存款: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段时间内,以小额多次或者单次大额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无偿或者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更有甚者,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婚外情对象,以达到不分财产的目的。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财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然后再把出卖财产获得的钱款转移掉,规避配偶分割财产。

  (二)代持资产

  一旦夫妻一方有了离婚的想法,那么他可能从想法产生的那一刻起便逐步地将自己的财产放在别人名下,比如婚内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他人持股,或借用父母的卡收款等,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有人串通不承认代持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例如,在(2018)京0115民初21430号案件[1]中,颜某与刘某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二人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2017年9月25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颜某与刘某离婚,但刘某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谎称该房产系其姐姐借用李某名义购买,故离婚案件中大兴区房屋并未予以处理。现颜某请求将该房屋过户回刘某名下,法院认为尽管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但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案涉房屋有贷款,故不予支持将该房屋过户刘某名下的主张。

  (三)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骗取离婚

  实践中,笔者也见到过通过撒谎、哄骗等方式骗取离婚,从而达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假离婚。以各种理由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不复婚且以离婚协议有效必须履行为由,以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对方无奈自吞苦果。如(2019)鲁0283民初3021号案件[2]中,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屋目的,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故意与原告为购房协议离婚,约定第一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刘某与其他女人共同生活,坚决不与原告复婚。

  2.转账陷阱。比如,丈夫对妻子称,因朋友资金流转需要借用账户转账,自己不方便办理,让妻子到银行开了一账户以作朋友转账之用。数天后,妻子账户收到35万元,丈夫以需将该款交还朋友为由,叫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自己。一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将该房于70万元的价格出卖过户。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该房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万元,该款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

(四)制造/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比如,如果丈夫是企业主,妻子是家庭主妇,很多情况下,当丈夫有离婚的想法之后,会和妻子谎称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贷款等,让妻子在贷款文件上签字确认,制造债务。事实上,这些贷款都被丈夫本人使用了,妻子不知道去向,但是离婚时很可能需要共同偿还。再比如,(2018)京02民终8808号案件[3]中,孙某主张其向其父亲支付了50.8万元的占地费用并出具“收条”为证,经鉴定,该收条中孙某父亲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孙某虚构分居期间的支出,意图减少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