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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中)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人数:

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中)

中文摘要 : 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笔者经办的数百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伴随着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另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审判实践,探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二、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经常使配偶防不胜防,也给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制造了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才能认定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呢?

  (一)承诺除了披露财产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后又被法院或对方查到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2014)杭下民初字第491号案件[4]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已经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双方离婚后,蔡某发现赵某甲在杭州X有限公司、浙江X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出资、享有股权,且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赵某甲协议中未列明,因此案涉股权系隐藏财产,法院遂判决归蔡某所有。

  (二)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在实务中往往较难得到认定,法院原则上仅对离婚时剩余的存款进行分割,但经查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不合理支出,也可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在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离婚时存款只有几千元,这其实并非因为当事人真的没有“存款”,而是因为在知道双方可能离婚之后,存款都被当事人以各种理由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消费掉了。然而,离婚案件中,法官当然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各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对于已经支出的款项,实务中适用“大额异议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经审查被定性为大额不合理支出,才可能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如果对支出能做出一定解释的,则很有可能无法被认定系恶意转移、隐藏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不符合离婚双方消费习惯的大额取现行为相对更容易被认定为转移、隐藏财产。法院一般结合支取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日常消费需求)、用途(没有做出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间(起诉离婚前一至两年),最终判断支取存款行为是否涉嫌转移、隐藏财产。例如,在(2019)鲁03民终3008号案件[5]中,法院认定,李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取款合计为171765元;以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李某与陈某感情出现问题之后,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认定被告李某对以上财产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配偶陈某分得10万元。

  (三)转移房产、车辆的,往往在转移行为既成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转移未遂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如为了出售财产伪造证件等),也可以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和车辆这两类有权属证书的财产而言,法院主要对受让人身份、涉案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属变更时间、交易金额及凭证进行审查,以此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的行为。一般来讲,房产、车辆变更过户之后,法院更容易认定转移、隐藏、变卖行为。

  例如,在(2016)鲁14民终863号案件[6]中,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未经原告准许而变卖车库,将车库款据为己有,属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再如,在(2018)冀01民终11824号案件[7]中,一审法院认为豆某与车辆受让人赵某系亲属关系,同时,赵某对现金交付车款8万元无任何证据证实,不符合常理。且车辆的转移登记发生在豆某和王某离婚诉讼期间,综上多种情节,认定豆某和赵某之间并未进行真实合理正常的车辆转让,而是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财产过户给其他人的,在离婚案件中便无法再进行分割,配偶只能主张出卖财产的所得款。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的诉讼,将已经转移走的财产追回至配偶名下,才能主张分割;这无形之中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于借名买房也是如此。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是否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包括当事人合意、借名原因、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财产取得时间进行审查。例如,在(2018)京0111民初173号判决[8]中,法院综合以下证据,认定被告1与被告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购买涉案房屋时被告所写《声明》、涉案房屋交付后装修和使用情况、涉案房屋权属有关的原始文件持有情况、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就涉案房屋出资及权益的归属的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2的电话录音。同时,因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2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除了房子、车子、存款、理财等能够通过第三方确认权属的财产之外,离婚时还会涉及到对价值较高的动产的分割,比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以及名烟名酒名表等。对于这些动产,由于无法确认数量及价值、缺乏证据,即使存在被一方当事人实际控制或转移的情况,也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