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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帮助 (中)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人数: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帮助 (中)      

摘要:离婚时,一方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主张“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予十几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用于租房居住”。实务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何?
        3.与是否有过错无关 
      
        一方有过错,而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的,也可获得离婚经济帮助。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填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义务请求权之丧失,具有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扶养”的性质,但这种扶养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扶养,也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从原夫妻关系中派生的扶助和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与双方是否有过错无关。 [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简称“杨浦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 [6]一方存在赌博行为、有过错,法院还是判决另一方酌情给付住房补贴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4月登记结婚,1987年7月生育女儿。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被告在外借款赌博发生争吵。2015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6年12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另查,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一份,约定: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和女儿名下,系争房屋产权属于被告的份额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日,原、被告至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对该财产约定进行公证。2014年5月12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告及原告女儿,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原告占三分之二、女儿占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婚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系争房屋虽为原、被告婚后购买,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将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个人所有,并办理了财产约定公证,故系争房屋内原告所享有的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应为原告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考虑到被告无自有住房,原告对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助,酌定原告支付被告住房补贴款10万元。
       
        4.对方有负担能力 
       
        《 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的条款,新增给予经济帮助的另一方“应有负担能力”之规定。事实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简称“《 指南三》”,2010年6月22生效)已对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之认定作出了裁判指引。
       
        被请求方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由谁来举证证明?提出请求的一方,除了需要证明生活困难外,是否还需要证明对方有负担能力?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自己同样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向请求人提供经济帮助,又该如何处理?参考《 指南三》的规定,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被请求人的经济能力作出认定,即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对被请求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仍无法作出认定的,应由被请求人对此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判决其对请求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
       
        也就是说,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被请求方以自己不具有负担能力、也存在生活困难提出抗辩的,由被请求方对己方生活困难予以举证证明,被请求方不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将酌情判令其给予请求方适当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