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协议将房屋处分给某个家庭成员的,属于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人无偿将标的物赠与受赠人的赠与协议。分家析产协议是各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撤销赠与为由主张分割房屋。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5513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析产协议书》,约定父母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另查明,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建造。协议签订后,原告提起诉讼,认为《家庭析产协议书》为赠与协议,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主张撤销。
裁判结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家庭析产协议书》系原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对所留的遗产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分家析产与赠与的对比
分家析产
释义: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
二、有一定的家庭结构。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中一般是没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因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表现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则应表现为家庭共有财产,据此具备了分家析产的条件。具备分家析产条件的家庭一般为三代或三代以上公用生活的大家庭,或者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成年子女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才会满足分家析产所需的家庭结构。
赠与
释义: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等。
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还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依据《民法典》弟65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是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分家析产和赠与的最主要的区别:
一、处分标的不同
分家析产处置标的为家庭共有财产;赠与处置标的为赠与人单独所有的财产。
二、处分人不同
分家析产需共有人共同处分;赠与只需赠与人单独处分,受赠人表示接受。
三、协议能否撤销
分家析产协议具体表现为将大家分为小家,财产需要共同进行处置,在共同进行处置时共有权人将财产给其他共有人在诉讼中无法认定为赠与,而认为是分家析产,协议一经签订,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不可撤销。存在胁迫、欺诈行为的应当在一年内提起撤销。
赠与可以撤销。撤销可以表现为无因撤销或有因撤销。
无因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为:
(1)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订立;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在赠与物交付前(动产表现为交付,不动产表现为登记)。
有因撤销权可行使的条件为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区分分家析产与赠与需要结合处分标的物和处分人综合判断,在签订协议时也需要相关当事人综合考量是否需要签订,需要如何签订。如需进一步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可考虑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为家庭财产、家族关系等更好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