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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婚姻纠纷中的平行诉讼
【上】
1. 关于平行诉讼的内容:可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在国内提起的离婚相关平行诉讼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诉讼,可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一般的离婚案件诉讼请求,案由可以是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位于外国的财产,在诉讼双方有争议、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的可能性较大。
2. 关于平行诉讼提起的时间:可在国外的离婚进程中,也可在国外的离婚完成之后,但应在人民法院受理承认(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之前;承认(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被法院驳回或经申请人撤回后,可提起平行诉讼。
换言之,当存在外国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时,承认(认可)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平行诉讼在程序上采取先来后到、不可并行之原则,一方当事人仅有一次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机会,在被法院驳回、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部分内容未予以承认(认可)的情况下,可通过提起平行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3. 关于平行诉讼的管辖:应符合我国法院对于一般离婚相关案件的管辖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经常居住地之适用、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等一系列内容,各地高院亦有相关解释规定,在此不予展开。需要特别注意是,上海高院认为当双方均非中国国籍且不在我国登记结婚的,只有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